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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阳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总支委员会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
发布者:阳泉疾病控制中心 发布时间:2021-08-24 点击:1008

中共阳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总支委员会

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

   

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制度,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,保证决策的科学化、民主化、制度化,规范决策行为,严格决策程序,提高决策水平,有效防范决策风险,保障中心的各项工作健康发展,加强党风廉政建设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,按照《阳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》(阳卫党组发〔20194号)的通知精神,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基本原则

(一)坚持“三重一大”事项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的决策原则。

(二)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。决策前要注重调查研究,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,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,确保决策符合实际。

(三)坚持规定流程办理的原则。凡属本单位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应由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,不得以传阅、会签和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。

(四)坚持责任追究的原则。对执行“三重一大”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中出现的决策失误、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,按照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。

(五)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和公开原则。对中心研究确定的“三重一大”事项一律按规定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报告。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,接受监督。

二、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主要范围

(一)重大决策,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、党内规章和中心职能,应当由中心党总支、主任办公会会议等决定的重大事项。

1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。包括主题教育活动方案、报告,贯彻落实中央、省委、市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情况及委党组安排的重大事项。

2、中心党组织发展建设、领导班子建设、党风廉政建设等主要工作。包括党组织换届选举情况、党总支及领导班子分工调整情况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等。

3、中心改革与发展中远期规划,中心人才建设及专业发展规划,重大技术人才引进,中心内部机构或编制调整,中心主要工作职能变更或增减等。

4、为我市重大传染病防治、慢性病防治、地方病防治、公共卫生监测等规划、政策的制定提供的工作报告或建议。

5、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及重点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等。

6、举办联合演练等重大活动情况。

7、重大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。

8、成立或撤销中心(或关系中心全局的)重要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专项工作机构。

9、涉及职工重要权益、利益和普遍性福利待遇的事项和中心重要的规章制度。

10、党总支及中心的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;

11、应提交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
(二)重要干部任免,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,中心党总支对直接管理干部的任免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。

1、科级干部任免、调整动议。

2、后备干部、挂职干部、支援边远地区等干部的推荐、选定等相关事项。

3、推荐各级党代会代表、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、政协委员推荐人选等事宜。

4、有关统战工作的重要事项。

5、对中心直接管理干部和职工违反党纪、政纪的教育和处理。

6、技术人员职称的评聘和晋升,工作人员的调出和调入。

7、其他需提交集体决策会议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宜。

(三)重大项目安排,是指对中心的改革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各类项目安排。包括:

1、需上报经单位领导班子审议通过的年度财务预算,包括大型设备、物资采购;干部和职工的各类津贴的发放方案;中心向财政申请的下一年度预算项目。中心年度部门预、决算公开说明、政府财务报告。

2、中心土地、房屋及其他固定资产的处置或重要资源配置。

3、需财政资金提供配套的重大项目与重要合作项目。

4、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及基础设施改造修缮项目。

5、疾病预防控制技术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,重大科技专项的立项上报;

6、其他需提交会议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等。

(四)大额度资金使用,是指在已经批准的中心年度预算外需要支付大数额的资金,或已列入预算项目内但需要调整使用的资金,以及其他使用(支配)大额度资金的事项,包括纳入中心财务预算管理的所有资金。

1、需财政资金提供支持或配套的重大项目与重要合作项目的预算方案。

2、涉及基础建设、基础设施改造修缮仪器设备或试剂采购、其他物资或服务采购。应通过政府采购平台或网上商城采购,不在采购目录内或达不到政府采购条件的,货物采购在1万元以上、工程服务在2万以上,应由中心党总支会议集体研究决定,通过单位内部招标采购。

3、其他需提交集体决策会议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等。

三、决策程序

(一)酝酿准备

1、加强调查研究。“三重一大”事项须由中心党总支会集体研究决策,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,提出议题的分管领导应在会前牵头做好准备工作。相关科室就提报事项进行广泛深入的决策调研,充分听取各方意见,并提出明确建议、意见或备选方案。对涉及面广,专业性、技术性较强的事项,应开展专家论证、风险评估和廉政查询。议题经分管领导初审和主要领导审定后提交会议讨论。

2、进行沟通协调。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前,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,提出初步方案,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。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领导(干部工作除外),并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。

对属于重大项目决策范围内的项目,涉及多个科室的,牵头领导须在与相关分管领导充分沟通的基础上,召集所有项目涉及科室和单位有关人员共同研究讨论,形成项目初稿后报主要领导审定。涉及系统外其他部门的项目按照部门间会商要求执行。

3、按照程序提议。“三重一大”事项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,再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确定。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,不得临时动议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4、做好相关准备。议题材料包括实施方案和科学论证材料。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领导和纪检委员,使其有足够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。

(二)集体决策

1、提交党总支会审议的“三重一大”议题,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,应严格按照程序组织实施,通过集体讨论、用会议的形式作出决定,不得以传阅、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。决策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会议,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。党组成员请假缺席会议的,事先要就有关事项提出书面意见,作为备查依据。

2、在决策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会议上,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、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,并说明理由。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。

3、提交党总支会审议的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原则上由分管领导汇报(也可由相关科室或部门负责人系统汇报,分管领导补充汇报或予以确认)。“三重一大”事项表决时,党总支成员应当逐个明确表示同意、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,并说明理由。会议严格实行党总支书记末位表态制,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,最后发表意见。

4、逐项作出决策。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,应逐项表决。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,形成会议决定;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,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,应暂缓决策,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;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,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采取口头、举手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。推荐、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,应按照规定方式进行表决。对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要以班子成员应到会成员达到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后形成决定。

5、可视情邀请党代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、监督单位人员等列席党总支会决策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会议。

6.形成会议记录。要写明会议时间、地点、出席人、列席人、缺席人、主持人、记录人,要注明议题的提议人,要详细如实记录每位发言人的讨论情况。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要逐一记录在案,相关会议记录、影像资料、投票实样等应立卷归档。相关科室要做好会议文件、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。会议的决策结果,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。依据有关规定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要求上报的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需要专题报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。

(三)决策执行

1、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经党总支领导班子决策后,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。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,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。

2、党组织成员对决策内容需明确表态,有不同意见的,可以保留,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,应按照决策无条件执行。同时,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。

3、党组织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,确需变更的,应由党总支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;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,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;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,经再次决策后,按新的决策执行。

4、党总支每年要将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和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向委党组专题汇报。

四、监督检查

为确保“三重一大”制度真正落到实处,提高监督的有效性,要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。

(一)明确责任分工。党总支书记对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和执行负总责;各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执行情况,并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。党总支纪检委员对贯彻落实“三重一大”决策事项履行监督职责。

(二)加强跟踪督查。党总支纪检委员要把“三重一大”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监督职责权限内一项重要任务,建立专门的督查制度和评价机制,组织专项检查,强化事前、事中、事后监督,监督情况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。把贯彻和执行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制度情况,作为班子及成员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。

(三)规范公示公开。会议集体决策的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除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外,均应按照政务、党务公开的规定,将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,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,广泛接受群众的民主监督,促进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。

五、责任追究

违反“三重一大”制度,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:

1、未按规定内容、范围、程序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;

2、擅自改变领导集体决定或不按领导集体做出的决定办事的

3、擅自泄露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;

4、弄虚作假,骗取领导集体做出决定的。 

属于个人责任的,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:情节轻微的,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、诫勉谈话;情节较重、造成一定损失的,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、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,不属单位职权范围内的,报上级组织处理。

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,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:情节轻微的,要召开专题会议,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,并限期纠正;情节较重、造成一定损失的,主要领导代表班子要做出书面检讨;情节严重、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,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本办法自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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